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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与孙仕金、李凤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孙仕金,李凤芬,孙廷寿,查兰芬,李自明,孙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3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营业场所: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南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76555938Y。负责人:田顺萍,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黎(系原告职员),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宝(系原告职员),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仕金,男,1974年3月4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被告:李凤芬,女,1973年10月17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被告:孙廷寿,男,1974年10月28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被告:查兰芬,女,1975年2月14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被告:李自明,男,1965年9月7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被告:孙玉花,女,1972年3月10日生,哈尼族,住通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通海支行)与被告孙仕金、李凤芬、孙廷寿、查兰芬、李自明、孙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2017年4月7日,原告邮储通海支行以被告孙仕金已将欠款本息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邮储通海支行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邮储通海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