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喜诉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喜,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118号原告:王兴喜,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原住湖北省松滋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兴喜与被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兴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兴喜负担。审判员 温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圣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