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川鄂与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鄂,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92民初42号原告:李川鄂,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泉,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学府路4号。法定代表人:付顺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魏世新。原告李川鄂与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川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川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借期内利息5600元、违约金按1.4×(1+1.4%)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线需求资金与原告母亲王淑君(现已去世)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按每月1.4%支付利息,借贷时间从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止,王淑君按约定分两次将借款汇入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账户共计5万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李川鄂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与王淑君的身份证、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借款合同、承诺书、收据、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川鄂系王淑君与李宁之子,李宁和王淑君分别于2009年2月4日、2016年5月26日死亡。2016年2月2日,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与王淑君(出借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用途为扩大生产线,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计收,到期利随本清。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最后壹日;贷款利率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4%,借款期限内不变,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1.4%)。合同还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同时,王淑君向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交付现金50000元。当天,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淑君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王淑君与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履行中,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本付息,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愿意代替借款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同时查明,李川鄂因本次纠纷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王淑君与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借款合同及承诺书形成的借贷、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王淑君依约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而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川鄂要求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为4200元。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为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向王淑君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故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于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因违约而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川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00元,并向原告李川鄂支付2016年8月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4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川鄂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川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被告湖北斯普林家具有限公司、宜昌市盛大金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立萍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傲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