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与于占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高志强,草原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占国,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生效的嫩草监东山(草原)罚[2016]06号行政裁决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3月27日以“法律文书未到期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刘明顺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