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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与于占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高志强,草原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占国,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生效的嫩草监东山(草原)罚[2016]06号行政裁决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3月27日以“法律文书未到期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嫩江县草原监理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刘明顺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