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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瞿继梅与王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继梅,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瞿继梅,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瞿继梅申请执行王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9700元,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听取了申请人瞿继梅的意见,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20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张 忠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