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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34号原告:刘洋,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璐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