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侯红将与丁晓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红将,丁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410号申请人侯红将,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居民。被执行人丁晓岩,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侯红将与被执行人丁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