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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侯红将与丁晓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红将,丁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410号申请人侯红将,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居民。被执行人丁晓岩,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侯红将与被执行人丁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