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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南存国与胡小爱、叶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存国,胡小爱,叶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5389号原告:南存国,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耀,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爱,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光南,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南存国与被告胡小爱、叶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存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存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存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存国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高慧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