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益豪与李向丽、夏怀香、黎权、夏德良、欧阳轩、肖擘、李艳珠、宋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豪,李向丽,夏怀香,黎权,夏德良,欧阳轩,肖擘,李艳珠,宋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51号原告张益豪,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向丽,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怀香,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黎权,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夏德良,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欧阳轩,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肖擘,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追加)李艳珠,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被告)宋蕊,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益豪与被告李向丽、夏怀香、黎权、夏德良、欧阳轩、肖擘、李艳珠、宋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张益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益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益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益豪承担。审 判 长 舒 睿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