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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于胜利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劳动争议2017民终54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胜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胜利,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仲伟合,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著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玲,系该校科长。上诉人于胜利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2016)粤0111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是符合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通知(人调发【1991】4号)文件规定正式调动到被上诉人带有国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上诉人将近二十年与被上诉人的请求、仲裁,上述及法律诉讼的诉求,都是要求恢复工作及上诉人受到合法权利的伤害带来的合法合理要求。被上诉人始终以“原告自动离职”为由,至法律法规不顾,是对上诉人实质上的“辞退”行为,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管理和程序规定。二、一审法院超出法院中立立场,为被上诉人创设抗辩理由,等于变相剥夺了上诉人陈述理由的权利,有失公正。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该判决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完全是站在被上诉人立场。1、虽然两次诉讼是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原告与被告。因上诉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上的缺欠,加之聘请的律师水平有限,由于诉求不当造成了第一次诉讼失败。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合法,办理退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但是,上诉人第二次诉讼标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法院应该依法审理与判决。2、对于上诉人“由于原告早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确认人事关系的必然结果就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完全是站到被上诉人立场和角度对待本次诉讼纠纷。背离了人民法院的职责,以及在民事纠纷中站在公正立场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原则。办理不办理退休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该不该办理的问题,不是谁主观愿意办理不办理的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自1990年9月起与被上诉人存在人事关系的诉请,并非基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