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玉梅粱通胜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通胜,邓玉梅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通胜,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邓玉梅,女,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向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公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袁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通胜、被告人邓玉梅及其辩护人袁向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玉梅与唐某1于2007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三个小孩。2011年,邓玉梅在未与唐某1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梁通胜在明知邓玉梅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2017年2月9日,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邓玉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梁通胜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通胜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以系因邓玉梅身患疾病,他在照顾邓玉梅期间产生感情而犯罪,且其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困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玉梅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以系因唐某1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其身患疾病为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玉梅的辩护人提出:1.邓玉梅系初犯,有坦白情节;2.本案事出有因,邓玉梅身患疾病,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邓玉梅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玉梅与唐某1于2007年12月22日在酉阳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三个小孩。2011年,邓玉梅在未与唐某1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梁通胜在明知邓玉梅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2017年2月9日,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结婚证复印件,诉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人唐某1、杨某、唐某2、唐某3、邓某的证言,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的供述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梅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梁通胜明知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犯重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通胜、邓玉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玉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梁通胜辩称系因邓玉梅身患疾病,他在照顾邓玉梅期间产生感情而犯罪,且其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困难,故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邓玉梅提出系因唐某1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其身患疾病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该事由无证据证实,且以此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邓玉梅的辩护人提出邓玉梅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及建议对邓玉梅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本案事出有因,邓玉梅身患疾病,家庭情况特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不赘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通胜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7日起到2017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邓玉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