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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莹与杨支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莹,杨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莹,曾用名杨丽蓉,现用名朱欣怡,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支平,曾用名杨枝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莹与被执行人杨支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何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支平的执行标的为16465.00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支平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无结果。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何莹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