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旭增与侯喜有、姜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增,侯喜有,姜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1283民初909号原告:刘旭增,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2********,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退休干部,住海伦市阳光家园。被告:侯喜有,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海伦市祥富镇富源村*组**号。被告:姜秀敏(系被告侯喜有妻子),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海伦市祥富镇富源村*组**号。原告刘旭增与被告侯喜有、姜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春,被告侯喜有以承揽楼房建筑工程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刘旭增借款共计240.000.0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至原告起诉时仅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下欠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未给付原告。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姜秀敏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侯喜有给付原告刘旭增借款本金210.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时止按月利率0.875%给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履行时止按月利率1.5%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17年4月25日前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侯喜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