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