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3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5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五八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游戏,不存在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赔金额过高。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网站中存在涉案作品,具有过错,构成直接侵权;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通过综合判断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不存在金额过高的问题。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向本院寄交了书面意见称:其对涉案网站提供的是普通链接,对网站上的内容不负事先审查义务,与上诉人没有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判。美影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五八汽车公司、二三四五公司停止侵权;2、五八汽车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8,000元及美影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2,000元(其中律师费20,900元、公证费1,100元);3、二三四五公司对五八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影厂公司于1984年开始出品拍摄系列动画片《黑猫警长》,创作了以下主要形象:黑猫警长(身着黑色警服,头部圆形,戴白色盖黑色鸭舌帽,脸部上半部为黑色,下半部为特有的白色,眼部外圈金黄内圈黑色,留有笔直的长胡须,白色手套、腰胯一把手枪,背带为白色)、白猫警探、一只耳、搬仓鼠等。该系列动画片播出后,获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86-87年度优秀美术片奖等荣誉。2014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闽民终字第223号判决书中,就美影厂与福建黑猫警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华集团侵犯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动画片《黑猫警长》由美影厂享有著作权,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参与拍摄制作该片的人员均是美影厂工作人员,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中亦予以了确认。二三四五公司和五八汽车公司对美影厂公司就其主张的《黑猫警长》及其中的动画形象享有著作权不持异议。2014年10月17日,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刘崴及工作人员冯莉现场监督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马琬钧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2345.com”后进入二三四五网站首页,再点击该页面中“影视”下方的“游戏”后进入“2345游戏大全”首页,该页面分有小游戏、网页游戏、单机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不同类别。2、点击页面上方最右侧的“游戏网址”后进入新页面,再点击该页面中“小游戏”栏目中的“ABAB游戏”后,页面跳转到ABAB游戏网站首页,此时地址栏内的网址为“http://www.abab.com”。该页面按游戏内容不同设置不同的栏目,有休闲、益智、装扮、搞笑、射击、冒险、策略、动作、体育、棋牌、经营、双人等。3、点击该页面下方显示的“京网文[2012]0132-048号”后,显示该网站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www.abab.com的主办单位为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回首页,在首页上方的搜索栏内输入“黑猫警长”进入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显示“共找到1个合集、29个小游戏”。4、依次点击“黑猫警长找茬”等22款涉案游戏(见附表),即可进入游戏进行在线操作,其中游戏形象均与美影厂公司主张的卡通形象一致,游戏加载时有广告。此外,代理人还对涉及其它动画形象的小游戏在上述网站上的播放情况做了公证。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操作过程的录像刻成光盘,同时出具(2014)沪卢证经字第3291号公证书。二三四五公司和五八汽车公司对上述公证书及其内容不持异议。一审审理中,五八汽车公司确认www.abab.com网站在本案公证保全时仍由其经营,后其于2015年6月1日转让给了案外人北京冰枫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工信部域名备案系统已于2015年8月21日将该网站的备案主体变更为该公司。美影厂公司及二三四五公司对此事实均予以确认。2015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2016年1月2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庭审中,二三四五公司和五八汽车公司对美影厂公司主张权利的动画形象与公证书中涉案小游戏中使用的动画形象的一致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223号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的生效判决中均已认定美影厂公司为黑猫警长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人,其对黑猫警长动画形象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二三四五公司、五八汽车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美影厂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目的在于使著作权人得以控制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任何人未经许可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在缺乏法定免责理由的情况下,即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本案中,从美影厂公司公证取证页面情况来看,涉案小游戏的开始页面即出现了美影厂公司主张权利的动画形象,且涉案小游戏的名称均以黑猫警长为主,五八汽车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含有涉案卡通形象、以该形象为元素的小游戏,构成对美影厂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五八汽车公司辩称涉案游戏部份系网络用户上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不予认可。对于美影厂公司要求二三四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从本案公证来看,二三四五网站作为导航网站,其对ABAB网站的链接仅是普通链接,即以被链接网站的整体为目标,在用户点击相应网站的名称后即跳转至该网站主页,因此二三四五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是链接的网络服务,其对被链网站的内容并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该链接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一审审理中,美影厂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二三四五公司、五八汽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五八汽车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因美影厂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五八汽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以及ABAB小游戏网站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五八汽车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美影厂公司主张合理费用中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美影厂公司未提交所涉的公证费的票据,故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虽然美影厂公司也未提交本案律师费的支付凭证,但结合美影厂公司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律所派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律师至法院立案并出庭参加诉讼、另有一案与本案同时立案及合并审理等情况,同时也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五八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二、五八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影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0元;三、驳回美影厂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亦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首先,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经营的涉案网站中存在涉案侵权小游戏,上诉人一审中虽辩称涉案游戏部分系网络用户上传,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小游戏,其提供的是内容服务,构成直接侵权。上诉人是否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游戏,并不影响对其构成侵权的认定,该事实可作为具体侵权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上诉人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上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最终确定55,000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妥,亦未超出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幅度。关于合理费用,虽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律师费的凭证,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律师参与诉讼的实际情况以及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对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酌情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五八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