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清华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清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77号罪犯徐清华,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清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1783.3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徐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六分。经折算为1290分,表扬2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消费7386元,月均461元,罪犯徐清华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清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清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