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林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460号原告:桐乡市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园校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7245448R。法定代表人:王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飞,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林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桐乡市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行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