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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小秀与被执行人廖梅、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秀,廖梅,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武小秀,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廖梅,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武小秀与被执行人廖梅、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梅、陈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廖梅、陈志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