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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杨帆与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89号之一原告:杨帆,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鹍,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刚,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帆与被告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正与北京丞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瑞丽市姐告星程酒店项目部的电线收货人许兵就支付剩余货款一事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计1409.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判长 周 良审判员 谭玉娟审判员 王柳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