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彩春、高丹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彩春,高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何彩春。被执行人高丹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彩春与被执行人高丹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丹庆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才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