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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易志勇与周辉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勇,周辉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52号原告易志勇,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生,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周辉粉,女,1981年10月26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勇诉与被告周辉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勇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志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易志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国  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子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