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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方盛智,徐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保2号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KC3C(1-1)。法定代表人:王大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方盛智(方盛志),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颍娣,女,1965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皖17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尤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