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斌辉诉谢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辉,谢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366号原告王斌辉,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被告谢志忠,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王斌辉与被告谢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斌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斌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国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