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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潘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潘峰,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枝江国土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沿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小冲,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潘峰,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敏,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国土局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拆除二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5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潘峰、王敏二人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枝江市问安镇万店村和十里店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违法占地面积524.5平方米;根据枝江市问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6月18日,枝江国土局向潘峰、王敏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7月6日,枝江国土局向潘峰、王敏送达枝土资执告[2016]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枝土资执听告[2016]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7月12日,枝江国土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潘峰、王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24.5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16年7月13日,枝江国土局向潘峰、王敏送达枝土资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24日,枝江国土局向潘峰、王敏送达枝土资执催告[2016]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其二人没有按照催告的时间履行有关义务。2017年3月30日,枝江国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枝江国土局对潘峰、王敏作出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4.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国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潘峰、王敏在非法占用的5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薛建华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