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行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起诉人)丁成军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丁成军,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上诉人丁成军因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行初70号行政裁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成军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成军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成军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东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