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775号原告: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南街吉祥家园小区内。负责人郑辉,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2号青龙园区综合楼三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90987318J。负责人:吴振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井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宁县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