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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东涯村。组织机构代码:16413348-3。法定代表人:孙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南营村。组织机构代码:00422017-4。法定代表人:霍暇方,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国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