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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爱军与包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爱军,包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91号原告:石爱军,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包白虎,男,35岁,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爱军诉被告包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石爱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爱军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