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丽红与张静、荆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红,张静,荆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49号之四申请人李丽红,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荆泽,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丽红与被执行人张静、荆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