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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志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志焕,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检刑诉(2016)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志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志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吕志焕无证驾驶一辆“通力”牌两轮电动车行至邓州市十林镇贾寨村路口处,撞住行人张金姣,致使张金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吕志焕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吕志焕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志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一致,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志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志焕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志焕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志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惠敏审 判 员  陈瑞英人民陪审员  裴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