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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水富航程物资经营部、沈安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富航程物资经营部,沈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水富航程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天福园振兴南路21号。经营者:王长儿,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安春,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安斌,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我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安斌的银行存款2139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