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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淑刚、朱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刚,朱秋菊,侯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刚。被执行人:朱秋菊。被执行人:侯同生。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米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