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胜华与莫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胜华,莫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36号原告侯胜华,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莫士敏(又名莫华),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永城市。原告侯胜华与被告莫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胜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