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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胜华与莫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胜华,莫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36号原告侯胜华,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莫士敏(又名莫华),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永城市。原告侯胜华与被告莫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胜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