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怀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