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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1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怀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