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培红与郭萍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红,郭萍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69号原告:王培红,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郭萍芝,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培红与被告郭萍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培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培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