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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沈明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张宇,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76号申请人沈明,男,1957年7月14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张宇,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沈辉,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沈明与张宇、沈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X号楼XXXX号房屋由沈明继承所有,沈辉、张宇配合沈明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傲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