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荣英、梁文武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荣英,梁文武,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坚,梁秀兰,谭小成,谭小霞,谭小飞,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荣英,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功兵,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文武,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新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宏顺,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谭坚,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青青家园小区*栋**层*号。一审第三人:梁秀兰,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江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一审第三人:谭小成,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江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一审第三人:谭小霞,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江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一审第三人:谭小飞,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江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一审第三人: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南新区*期小高层*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谭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荣英因与被申请人梁文武、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城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谭坚,一审第三人梁秀兰、谭小成、谭小霞、谭小飞、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荣英申请再审称,(一)杨荣英对谭坚享有到期债权。谭坚作为债务人在明知有众多债权人的情况下与梁文武恶意串通将本案争议房屋抵偿给梁文武,并安排南长城公司与梁文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了杨荣英的合法权益。梁文武与南长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二)谭坚与梁文武等人达成的抵偿协议所涉及的债权未经司法程序确认,谭青云的债权已被生效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确认为虚假债权。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梁文武与南长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错误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荣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审 判 员 何大银审 判 员 刘荟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亚卿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