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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能祥,杨江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能祥,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江山,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驾车至南京市建邺区双和园小区,由杨江山望风,向能祥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0幢X单元901室被害人姜某2家中,窃得被害人姜某2人民币1000余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50号安馨100商务连锁酒店321房间内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资料、既往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监控阅看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2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能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江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能祥、杨江山退赔被害人姜某2财产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冰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