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发亮、潘猛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亮,潘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20号申请人王发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猛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执212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申请人王发亮与被执行人潘猛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猛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4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