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195号申请人:李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广饶街道梧二西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位于广饶县稻庄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楼房(房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广饶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看管,但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让、买卖、赠予、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