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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城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杰与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97-2号原告罗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振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慧,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铮,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贺科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杰与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杰撤回对被告严铮、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600元,由原告罗杰负担。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肖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