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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901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