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增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增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694号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平,女,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增相,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增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荣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四月七无书记员 蒋晓妮-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