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忠志与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志,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92号原告赵忠志,男,1963年11月2日,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德生,男,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志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