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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忠志与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志,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92号原告赵忠志,男,1963年11月2日,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德生,男,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志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