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莫琼飞、卢兴涌等与贵州城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琼飞,卢兴涌,贵州城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439号原告:莫琼飞,女,布依族,1972年7月28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卢兴涌,男,壮族,1968年12月6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贵州城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民生路3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22000024739(1-1)。法定代表人:胡丽芳,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莫琼飞、卢兴涌诉被告贵州城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琼飞、卢兴涌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琼飞、卢兴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莫琼飞、卢兴涌负担。审判员 蒙锡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冉秀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