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06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周某某已给付其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