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06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周某某已给付其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