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文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2执2647号被拘留人:朱文坚,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壶镇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文坚、蔡晓倩、汪江、张卫央、应升高、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朱文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朱文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