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鄄城县董口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鄄城县董口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鄄城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董口浮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鄄城县董口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负责人骆留进,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增强。委托代理人郝洪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法定代表人陆书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杰,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晓然,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鄄城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董口浮桥分公司。负责人吴瑞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保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衍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鄄城县董口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诉被上诉人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原审第三人鄄城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董口浮桥公司一案,不服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陈士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书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