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长龙与罗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龙,罗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89号原告:罗长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被告:罗雨,男,44岁,壮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罗长龙诉罗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长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长龙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