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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长龙与罗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龙,罗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89号原告:罗长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被告:罗雨,男,44岁,壮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罗长龙诉罗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长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长龙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