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毅与董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董媛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426号原告:张毅,男,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董媛媛,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董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毅负担。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珍萍打印:相丽华校对:胡盼阳2017年月日送达